福建省工业互联网产业联盟专家委员会工作条例

发表时间:2022-07-15 10:47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福建省福建省工业互联网产业联盟专家委员会工作条例专家委员会旨在充分发挥专家智力优势,聚合社会行业专家资源,集中聚力推进福建省产业数字化创新发展。

第二条 专家委员会主要由福建省内高校、科研院所和大中型企事业单位等具有较深学术造诣、较多实践经验和较高知名度的专家、学者组成。同时,适当聘请省外的其他著名专家、学者加入专家委员会。

第三条 专家委员会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依靠专家委员自身专业特长,结合新一代信息技术发展趋势,以产业和应用为重点,助推福建省产业数字化进程,促进工业互联网产业健康发展。


第二章 职 责


第四条 依照法律法规,完成政府行业主管部门委托交办的工作事项。履行协会章程,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规范市场运行,加强行业自律,促进行业团结协作,使福建省工业互联网相关行业健康、稳定、快速发展。

第五条 引导会员单位加强企业文化建设,大力倡导“诚信、优质”服务,塑造企业品牌。

第六条 加强专家委员会内外联系,促进国内外行业交流和其它宣教学学术活动,推广新一代信息技术,促进行业技术进步。

第七条 专家委员会主要承担信息化相关政、产、学、研、用、资等各方面的课题研究、咨询指导工作,工作方式以书面报告研编、会议、座谈等方式为主。

第八条 发挥行业专家权威优势,接受政府主管部门或社会组织的委托,对企业、会员等进行评估评价,承担行业信息服务相关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 依法根据我省实际情况,对行业市场的相关信息、数据统计分析,供政府主管部门决策。

第十条 为会员提供行业经营管理业务和相关政策法规咨询活动,学习先进经营模式,推广现代企业经营管理方式与同行业的先进经验。

第十一条 承办福建省福建省工业互联网产业联盟专家委员会工作条例交办的各项任务。


第三章 组 织


第十二条 根据工作需要,专家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工作人员,由协会秘书长在民主协商的基础上提出专家委员会主要负责人的候选人,经理事会审议决定。专家委员会的专职工作人员,由秘书长在民主协商的基础上提名,报会长审查决定。

第十三条 专家委员会的日常管理工作由福建省福建省工业互联网产业联盟专家委员会工作条例秘书处负责。秘书处组织专家委员会成立自主管理办公室,并具体承担专家委员申请加入和退出审核、工作计划安排与协调监督等职能。


第四章 专家聘任


第十四条 专家个人自愿报名加入专家委员会,经福建省福建省工业互联网产业联盟专家委员会工作条例批准后成为正式专家委员。

第十五条 加入专家委员会应满足以下条件:

(1)应认真学习、贯彻党中央的各项方针政策,在政治上与党中央保持一致,维护社团组织及广大会员的利益。

(2)在不同专业领域具有较高的技术专长和造诣,在技术工作中有较丰富的实践经验,在企业、行业内享有一定的威望和权威性。

(3)身体健康,本人愿意为福建省工业互联网产业发展服务,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第十六条 专家委员应向福建省福建省工业互联网产业联盟专家委员会工作条例提供个人专业、特长等真实信息,如有虚假不得成为福建省福建省工业互联网产业联盟专家委员会工作条例专家委员。

第十七条 专家个人可通过他人推荐或自荐加入专家委员会。

第十八条 专家实行聘任制,由福建省福建省工业互联网产业联盟专家委员会工作条例向专家颁发聘书,每届任期两年,可连续聘任。


第五章 专家解聘


第十九条 专家人数根据工作需要确定,及时增补空缺。

第二十条 聘任期满三个月内未收到解聘通知,即视为自动续聘。

第二十一条 专家本人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可提前辞聘或解聘,经福建省福建省工业互联网产业联盟专家委员会工作条例同意后予以解聘。

第二十二条 聘任期内不能履行专家职责,或连续三次、或超过一年不参加专家活动,由专家委员所在工作组或专家委员会管理办公室提出解聘意见,经福建省福建省工业互联网产业联盟专家委员会工作条例确定后予以解聘。

第二十三条 聘任期内专家委员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严重违反工作纪律,品行不良,影响恶劣的专家,福建省福建省工业互联网产业联盟专家委员会工作条例有权随时解聘。


第六章 专家权利


第二十四条 参加有关专家评审、评定活动,优先获取福建省福建省工业互联网产业联盟专家委员会工作条例的研究课题和相关资料。

第二十五条 向福建省福建省工业互联网产业联盟专家委员会工作条例及专家委员会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六条 参加专家委员会的各项活动中有权发表和保留个人意见。

第二十七条 可自愿退出专家委员会。


第七章 专家义务


第二十八条 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专家管理办法,履行专家义务时自觉接受福建省福建省工业互联网产业联盟专家委员会工作条例监督和管理。

第二十九条 积极参加专家委员会组织的专项课题研究及相应的学术研讨、交流活动,按要求完成委员会交办的各项工作。

第三十条 专家委员应自觉维护福建省福建省工业互联网产业联盟专家委员会工作条例声誉,自觉维护专家声誉。

第三十一条 专家委员应积极提出议案,为福建省工业互联网产业发展建言献策。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条例经专家委员会讨论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三条 本条例解释权属福建省福建省工业互联网产业联盟专家委员会工作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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